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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怡然:啤酒瓶果真“超期服役”吗?

  上周,有报道称,上海市场上,啤酒瓶爆炸时有发生,原因是“超龄”酒瓶充斥市场,有关“回收”的规定形同虚设。

  本周,又有媒体报道说,“‘超龄’啤酒瓶充斥市场”的报道是由于对啤酒瓶的知识普及度不够,导致信息传递有误差,对消费者的产生了误导,引起了恐慌。

  没几天,同样是上海的报纸,对啤酒瓶问题作出了事实与观点均相异的报道,又是一次“否定之否定”。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先前的报道说,“对于‘超龄”酒瓶,企业该不该负责?每年因啤酒瓶爆炸伤人的事件并不鲜见,是什么原因让这些酒瓶被继续使用?为此,本报记者展开调查。”应该说,记者的动机是好的,也确实作了一些调查,可是,首先他自己的认知有偏差,认定“国家颁布的标准”是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期限为两年,而这期限就是啤酒瓶上印刻的年份。所以,记者“在一些超市、卖场调查时,发现大部分酒瓶都是在2007年以前制造,20多家商店内,竟找不出一只2008年生产的酒瓶。”“对货价上摆放前排的酒瓶都仔细查看了一番,发现大部分酒瓶为2005年制造,有两瓶为2000年制造。而在市中心一些小卖部,记者以消费者身份,挑选并购买了一些瓶装啤酒,无论是仔细观察,还是随意拿取,都没有发现2008年生产的酒瓶,以2005年生产居多。”同时,记者以自己认定的这种“标准”去询问消费者和商家,得出了“大部分市民不知辨别‘瓶龄’”,促销员和店家老板“也从来不关心啤酒瓶的年龄”的结论,进而推断“‘超龄’酒瓶充斥市场”。更糟糕的是,正是由于记者过于自信,把采访中专家的意见和观点也纳入了自己主观预设的误区,“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结果致使报道一错再错。

  其实,按照有关专家的解释,尽管国家规定从1999年6月1日起全国啤酒生产行业必须强制使用B字瓶,一串以B开头的字符不仅有酒瓶生产企业的代号,还包括酒瓶的生产年份;但该标准对回收使用的B字瓶并没有强制性的使用期限和报废期限要求,只是在附录中做出“建议啤酒瓶回收期限为两年”的说明。而啤酒瓶底边上印刻的只是生产日期,而并非使用周期起始的时间。因为啤酒厂购买酒瓶后,有些可能会放到仓库,当这批酒瓶第一次使用时有可能已经是两三年以后了。酒瓶的抗压性是直接受到使用次数影响的。如果一个酒瓶在一年内被回收使用多次,也有可能造成爆瓶。因此,用使用时间来衡量啤酒瓶的安全并不十分科学。更重要的是,上海每年十几亿瓶啤酒产品,爆瓶概率在百万分之一以下,这种概率是非常低的。在上海,规格啤酒瓶自爆的事件目前已基本销声匿迹,市售啤酒瓶质量高于全国标准。所以上海生产的啤酒以及啤酒瓶是安全的、合格的、可靠的,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可见,由于记者的“自以为是”,对所采访报道的问题没有认真研究分析,将自己的认知偏差带入调查的全过程,故得出了错误的结论,在社会上造成“‘超龄’酒瓶充斥市场,安全隐患非常严重”的不良影响。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某些媒体的记者采访不科学、不严谨、不深入、不细致的浮躁作风,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对社会公众产生了误导。

  类似这样不同媒体的报道相互矛盾,甚至“打架”的情况并非偶然。虽然后续报道对先前失误的报道有“纠偏”“校正”的作用,但是,误导性的报道已经使受众“先入为主”,即使有“否定之否定”的报道,也难以挽回影响。何况还有许多只读最先失误的报道,不读后来的勘误性报道的受众,更是被误导了还浑然不知。而且,类似这种媒体间相互矛盾的现象多了,也在无形中对媒体公信力造成损伤。

  看来,克服浮躁心态,以科学、严谨、细致、深入的作风进行采访、写作,对报道的问题,自己先真正搞明白,这应该是记者工作的ABC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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