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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纷争不断

  因认为商品名称“丝路红”与自己的注册商标“丝路牌”构成近似,新疆丝路葡萄庄园酒业公司与新疆第一窖古城酒业公司及哈密市新雅酒业公司打起了商标权侵权纠纷官司。10月27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古城公司及新雅公司使用的产品名称“丝路红”不构成侵权,驳回了丝路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6月,丝路公司注册取得了“丝路牌”图文商标在新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许可期限为2006年5月至2011年4月。古城公司及新雅公司使用“丝路红”这一产品名称是在2005年,当年6月,两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新雅公司为古城公司生产1000件干红及全汁葡萄酒,古城公司在该批葡萄酒上标注了其注册的“古城”牌图文商标,商品名称则为“丝路红”。

  丝路公司认为,“丝路红”与“丝路牌”构成商标近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制造、销售、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葡萄酒等并赔偿损失30万元。而古城公司认为,自己商品名称与涉案注册商标在字形和颜色等有明显区别,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近似。

  法院认为,“丝路红”与“丝路牌”虽在文字部分都有“丝路”二字,但“丝路红”是单纯由文字组成的商标名称,字体为行楷;而“丝路牌”是图形和文字组合的商标,字体为楷书,且图形所反映的地域含义为该商标主要特征之一,从整体上看,两者不构成近似。其次,“丝路红”与“丝路牌”的文字部分在内容、字体及外观上也有一定区别,且两产品瓶贴存在明显差别,不会造成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及误认。此外,原告2006年5月才取得涉案商标许可权,而被告于2005年6月就使用了“丝路红”这一产品名称,因使用在先,故被告不存在冒用原告产品商标及声誉获取非法利益的事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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