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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被送上法庭“虚假宣传”成控辩焦点

  取名“一马当先”的五粮液酒外包装因涉嫌非法宣传,于2008年9月28日被消费者告上法庭,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并于11月11日开庭审理,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走上被告席。

  名酒宣传被诉虚假

  8月30日,原告吴女士在姜堰市人民商场选购酒时,因为看到一匹奔马造型的瓶装五粮液酒在其透明外壳包装上印着醒目的介绍:“五粮液酒产于四川宜宾,它历史悠久、工艺精湛、发酵窖池老(最老的达600多年),发酵期长。五粮液酒于1915年、1995年两次荣获巴拿马博览会金奖,期间相续在世界各地的博览会上共获39次金奖,铸造了‘80年金牌不倒’的辉煌业绩;4次蝉联‘国家名酒’称号;1991年被评为首届中国‘十大驰名商标’;五粮液品牌连续在中国白酒制造业和食品行业‘最有价值品牌’中排位第一,2004年其品牌价值达306.82亿元,并一直稳居酒类规模效益之冠;是我国酒类行业中惟一两度获得‘全国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四川省最大的‘生态工业园区’。”

  吴女士知道五粮液酒好,但看了其宣传后以为“一马当先”这款酒为更好,于是她不惜掏了2160元购买了两瓶。可买回后她的一位在工商局工作的朋友对她说:“这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评比的结果,国家早就不允许宣传了。再说这种酒贵就贵在你自己被骗,其实自己喝也就与普通瓶装的差不多。”

  为了搞清楚朋友所讲的情况,吴女士上网查阅了相关资料后认为:1959年才正式命名为“宜宾五粮液酒厂”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上世纪50年代初几家古传酿酒作坊联合组建而成,怎么说也没有600多年的历史,号称“一直稳居酒类规模效益之冠”也是虚假的。而且上述评奖、评优内容的宣传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第7款的规定,纯属误导、欺诈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厂家商家均成被告

  吴女士买的毕竟是酒,知道上当受骗了,但商家向来都是“烟酒离柜概不退换”。于是在法律人士的指点下,吴女士将姜堰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和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吴女士认为,作为商家的姜堰市人民商场有限公司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履行义务,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情况;而作为生产者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公然利用非法的、绝对化的广告用语误导欺诈消费者,故意告知“评奖、评优、评比”的国家禁止宣传等情况,诱使其购买了这款五粮液酒,故具状人民法院,敬请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第49条规定,要求两被告退款并双倍赔偿其经济损失。

  控辩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质疑被告张冠李戴。原告代理人发现,在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39次获奖情况的复印件证据中,有十几份根本就不是原告所购买的五粮液“一马当先”酒获得的,而是由五粮春酒、尖庄酒、五粮醇酒获得的,跟原告诉讼主张根本没有关联性。由此原告代理人明确指出,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利用张冠李戴的方法进行虚假宣传,其目的就是为了误导、欺诈消费者。而且五粮液酒在包装上宣称的评奖内容,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酒类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更何况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这种张冠李戴进行虚假宣称的做法,足以使消费者对五粮液酒获奖信息产生错误的认识,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第5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属于敲诈。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两份申请报告,一份是由原告代理人所在公司起草的合作方案,另一份是由原告代理人签字的奖金请求,证明原告不是《消法》规定的消费者,而是以诉讼手段达到非法目的行为,故认为原告是在敲诈。

  原告当庭反驳被告的敲诈之说,称,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出示的合作方案与请求,是在被告主动承认其整改违法行为、请求原告撤诉并愿意奖励原告的情况下,被告让原告的代理人起草的协议类的草案。原告代理人指出,被告是故意转移法庭视线,原告如果是敲诈,被告可以当庭打电话报警,可不知被告为什么就是不肯报警,只是轻描淡写地向法庭说保留其权利。原告代理人认为,两次申请报告的行为均不是原告自己所做出的,更何况是申请人在对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管理问题提出了积极整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金一事,同时也没有说不给奖金5万元会产生原告不撤诉的必然结果,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既然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将两份申请作为证据提交,予以证明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已经认可,这更加说明了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利用违法宣传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原告质疑“80年金牌不倒”。原告代理人质疑涉案产品外包装上宣称的“80年金牌不倒”,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并当庭向法官阐述了观点。原告代理人称,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在1915年、1995年两次在巴拿马博览会上获得金奖。而巴拿马博览会是每五年举办一次,也就是说,从1915年到1995年的80年间应该有40次,即同时产生40块金牌,因此按照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宣称的“80年金牌不倒”,那应该有40块金牌才对。可事实是,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1920年、1925年、1930年至1990年期间根本就没有获得巴拿马博览会金奖,很显然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1920年巴拿马博览会上的金牌就“倒”了,因此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用“80年金牌不倒”误导、欺诈消费者事实清楚。

  被告辩称“80年金牌不倒”就是指80年前后只两次获奖。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说,他们宣称“80年金牌不倒”是指1915年获得了巴拿马博览会金奖后、过了80年再次获得巴拿马博览会金奖,所以宣称“80年金牌不倒”。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提出质疑。原告认为,在11月11日的开庭举证阶段,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出具了39次获奖情况的证据复印件,均没有向法庭出示原件,且复印件也没有经过法院核对;而且很多证据复印件全是外文,没有中文翻译;其中在国外获奖而形成的证书,也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更没有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被告辩称违反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的事情。被告辩称,五粮液获39次各种奖项是真实存在的,至于违反行政法规那是行政机关的事情,与本案民事纠纷没有关系,因此原告以此主张要求被告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吴女士告诉记者,此案能否胜诉尚不可知,因为她面对的毕竟是一个“天”大的对手。但她认为有一点没有悬念,那就是五粮液酒“一马当先”外包装上的宣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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