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冠以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解百纳商标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时又出现新的进展。庭上,以第三人身份应诉的张裕出示了两份上世纪三十年代由中华民国商标局出版的法定刊物《商标公报》,以及一系列新证据,使庭审局面发生了微妙变化。依据这一系列证据,张裕方面也再次重申解百纳为张裕独创商标,为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增加了新“看点”。
张裕再次重申解百纳
不是“公共资源”
据张裕方面相关人士介绍,《商标公报》新证据现存于国家图书馆,为1937年第143期“审定商标目录”及1939年第154期“商标公告期满注册表”,“这两份证据是‘解百纳’在1937年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最明确有效的法律凭证,具有公示性和确定性。在张裕公司取得‘解百纳’商标注册后的六十余年中,除极个别的误称外,既没有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品系或葡萄酒通用名称的说法,也没有任何其他企业在商品中使用‘解百纳’只有张裕长期独家使用在葡萄酒商品上。‘解百纳’是葡萄品种名称翻译的说法完全是后来的误传。”
以此证据,张裕重申,正是因为张裕的长期使用,令“解百纳”具有了因为长期使用而获得的后天显著性,是归属于张裕公司的财产而不是“公共资源”。
关于“通用名称”的争论
解百纳是否为通用名称是本次纠纷的另外一个争论焦点。根据工商总局商标局确认,“通用名称”是指为国家或某一行业中所公用的,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根本区别的规范化称谓。商品通用名称具有“广泛性”、“规范性”、“确定性”的属性。
在“解百纳”商标纠纷中,很多企业认为“解百纳”已经作为通用名称在葡萄酒产品上长期、广泛使用,因此不再是只属于张裕的专有商标。
对此,商评委认为,有关葡萄、葡萄酒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从来没有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因此,从法定的标准看,“解百纳”显然不是葡萄品种或者葡萄酒的通用名称。关于“约定俗成”的说法,商评委指出,1936年以来的近60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关于“解百纳”是葡萄品种或者是Cabernet一词翻译的说法和记载,而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以来的一些书籍中有关“翻译”的说法,没有提出任何根据,且有关的说法混乱不一、相互矛盾,且没有形成广泛性、规范性、明确性的统一标准。
而张裕方面则表示,其他企业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解百纳”,大多数都在2002年张裕公司“解百纳”商标申请注册之后,此种使用属于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成为“解百纳”通用化的根据。
张裕“垄断”解百纳
不会影响果农生计
在解百纳商标纠纷中,一直有企业和业内人士声称,如果张裕垄断了解百纳,将严重影响其他企业的生存,也会让大批果农失去生计。但是张裕方面并不这样认为。
张裕认为,从相关数据看,2008年上半年,除张裕外的其他解百纳销售额仅占全国标有“解百纳”名字产品销售额的23.22%,它们无论从份额还是从总销售额来讲,都不足以影响整个市场和行业的稳定性,而具体到每一个企业,这一类产品占其企业的经营比重都非常小,更谈不上“要因此而倒闭”。
另有专家指出,由于其他各企业的“解百纳”并未获得消费者广泛认同,因此,消费者在选购时首先认知的是他们的企业品牌,其次才是“解百纳”。因此,其他企业不能使用“解百纳”名称后,也不会对其生产销售构成实质性影响。
著名葡萄与葡萄酒专家、《中外葡萄与葡萄酒》原总编朱林认为:全世界的葡萄品种近万种,在我国广泛种植的酿酒葡萄品种数十种,没有任何被称为“解百纳”的葡萄品种。果农种植的是具体的葡萄,而每一种葡萄都有其规范、标准的名称,他们可以照常种植各种葡萄。而其他企业不使用“解百纳”,还可以标注规范的葡萄品种名称,这对果农、对葡萄种植业、对其他企业本身并无任何影响。(冶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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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为谁埋单?
关于解百纳的纷争还在继续,那么作为消费者,面对市场上如此多的“解百纳”又该如何选择?他们在为谁埋单?
新生代市场监测机构的《解百纳终端核查调查报告》显示,2008年上半年,张裕解百纳销售额占市场上标有“解百纳”名字产品销售额的76.78%。张裕方面认为,经过多年培育,消费者已经将“解百纳”同张裕公司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其产品品质及品牌价值形成了较高的认同感与偏好度。
而另一方面,据调查,目前市场上30多种所谓的“解百纳”中,酿造原料纷繁复杂,品质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识别标准,导致市场竞争无序、鱼龙混杂,致使消费者难以辨别、选择,其利益遭受严重侵害。为这些低质低价“解百纳”埋单的最终还是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