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上午,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中规定,企业发 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条例还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同时,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非白酒饮料行业中
青啤和张裕A受益较大
按照国税总局之前的规定,食品(包括饮料,但不含白酒)企业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而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新的扣除标准将两类支出进行了合并,但总体比 原来提高了近一倍。
很多企业一直通过设立独立销售公司,重复计算销售收入获得较多的抵扣额度以实现合理的避税,这实际上会放大新政策的利好。
对于有独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估计之前的实际抵扣率在10-12%,调整后估计在20%-25%之间。考虑到企业营销费用中有很大一部分还是营销人员工资 和相关折旧,这类企业的营销费用以后可以基本实现全部税前抵扣。新的抵扣政策对营销费用占比较高的消费品制造业影响会比较显著。
可以判断,营销费用率高、实际所得税率高、销售净利率低的企业受益将会最显著。
当然实际的影响幅度受公司和当地税务部门过去的处理方式可能会有较大差异。
白酒行业能否受益尚未明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8]45号文和国税总局2000年公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白酒的广告费不能在税前扣除。本次《实施条 例》的规定中也说明“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对于白酒行业的扣除问题,各地税务部门尚在等待上级税务部门的答复中。
由于上述文件目前尚没有被宣布废止,我们判断白酒行业的广告费允许在税前抵扣的可能性不高,但是并不排除国税总局在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修订上述扣除办法的可能。
关键仍是行业竞争格局
从更大的视角来看,放开广告费税前扣除是经济市场化、企业经营自主化的大趋势。
动态地来看,扣除比例的提高未必一定能换来企业税金的减少和利润的增加,对那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和企业,反而可能会带动广告投入的增加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因此,对于本次税法调整后可能带来的企业盈利增加,应该持相对谨慎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