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酒类的生产、销售管理是关系到国家税收、地方财政、人民生活和市场秩序的大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用以规范酒类生产、销售的国家酒类法律法规,致使我国酒类整体发展处于一种无序混乱状态,如产业结构失衡,供求矛盾加剧,出现恶性竞争,甚至涉嫌商业贿赂、假冒侵权现象严重、税收流失严重等问题。
为此,《华夏酒报》记者围绕酒类立法的必要性,经过长期的调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并站在整个酒类行业的高度,推出本组报道,以期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酒业管理,加快酒类立法的步伐,规范酒业经营秩序,推动我国酒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市场经济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法制经济。
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建成法制政府。”目前离实现这一目标还有不到三年的时间,可以说,现在是一个向着法制政府目标发展的阶段,这一阶段对一些领域立法是政府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
“酒类管理也是如此,可以说,作为有着6000多年酿酒历史的文明古国,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酒类管理法律,这是很不相称的。而在现实中,我国是酿酒和酒类商品消费大国,无论是酒类生产粮食消耗,还是其他辅料的使用及能源消耗,都称得上世界第一。酒类商品生产和消费,无论是资源还是资金,无论是劳动就业还是税收,都是一个很大的社会问题。现在,酒类行业发展还没有进入到良性有序的轨道,行业规范正处于发展中,从生产到流通再到税收,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地区间发展不平衡,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酒类大市场、大流通和现代产销组织形式的发育、发展。大力推进酒类管理立法,规范酒类行业发展,是酒类产销、监管和法律界的共识。”哈尔滨市酒类专卖局副局长张博在接受《华夏酒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酒类行业也只有通过立法来加强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
目前,酒类行业产销管理都有不同的法规和规章,也有相关的执法单位。自从国家商务部制定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以来,酒类流通领域监管有了管理依据,并改变了原有的管理格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了许多扎实有效的工作,酒类市场混乱局面得到了一定的好转。
但是,就目前酒类流通管理来看,还存在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华夏酒报》记者经过调查整理,大约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体制理顺不够。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应设在县级以上的商务部门,但在实际中,设置不统一,有的设在商务局,有的设在计划经济局,有的设在发展改革局,还有的设在中小企业局。这样很容易造成管理上的不统一、不同步。
二是机构、人员、编制、经费不统一。目前,各地酒管部门有的叫“酒类监督管理局”,有的叫“酒类专卖局”、“酒类管理办公室”、“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酒类专卖管理办公室”、“酒类管理所”、“酒类稽查大队”,机构名称不统一,五花八门。人员也不到位,有的有相应的、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有的却只有1人。编制也各有差别,有的是公务员编制,有行政支持事业单位,还有企业化管理。经费来源也不尽相同,有地方财政开支的,也有事业编制经费自筹的。
三是管理法规和收费不统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目前我国有16个省、市、区进行了地方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要高于部门规章。地方法规都是施行许可证制度,而执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是施行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地方法规施行许可证管理的地区,有的施行前置审批,对经营资质有一定的条件限制;而备案登记是后置条件,而且备案是无过硬的限制条件、不收费的。有的地方经过努力,取得了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许可证,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而有的地方不允许收费,但又没有经费来源,造成了管理上的不统一。
另外,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处罚额度低、经营者偷漏税严重、商业贿赂、终端巧立名目乱收费等现象也很普遍。
有专家指出,上述问题的出现,与我国没有专门的酒类法规有直接关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虽然在酒类管(文章来源:华夏酒报·中国酒业新闻网)理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还不能实现产销统管,而且该《办法》法律效力较低,起草发布部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还只是个非常设机构,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酒类行业存在的深层次问题。
因此,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或者国务院法制部门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条例”性质的法规,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这也是各地酒类管理部门和规范产销企业的共识。
广东省是有地方酒类管理条例的地区,并且酒类流通、生产全部纳入管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广东省按照办法规定进行了对接。
不过,随着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出台,下一步,酒类管理将向流通倾斜,QS审发将是质检部门的职责,酒类的监测仍然属酒类监督部门负责。
酒类管理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管理法规处罚力度不够,一般都是按照1—5倍罚款,超过10万要移交公安等其他部门,这不能从根本上抑制造假。在国外,酒类实行特殊管理,处罚力度非常大,有些能够让造假者倾家荡产。
法学专家、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法学博士 任进
酒是直接关系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特殊商品,应该有统一的管理法规对其进行特殊管理。据我了解,国家多位领导多次批示酒类立法,但由于许多部门存在意见分歧,致使法规20多年一直没有出台。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要加紧协调各部门之间的意见分歧,完善管理体制,尽快出台酒类管理的行政法规;中央有关部门可以先行出台部门规章,规定系统内部门的主要职责,为各级地方政府执法提供依据。
在国家出台统一的法规之前,地方出台酒类管理法规时,要明确执行主体及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奖励机制等加大执法力度。
受《产品质量法》关于处罚5倍以下罚款的影响,处罚额度不能很高(国家正准备研究修订产品质量法,修订后可能加大处罚额度),除处罚外,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可以规定扣留、查封产品等非人身强制行政措施,以便检查,同时加大违法举报行为的奖励额度,鼓励个人举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
现在有很多有地方性酒类法规的地区执法人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费不足。这种情况将随《公务员法》的实施有所改观。
根据公务员法关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的规定,执法人员应为公务员,其工资福利将由财政负担,执法经费也将有保障。
各地有了地方性酒类管理法后,随着地方性法规的完善,市场的规范,国家部门规章也会逐步完善,并通过积累经验、创造条件等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直至法律,从而确立酒类管理体制,实现酒行业的国家统一管理。
河北省酒类监督管理局 张炳成
河北省的酒类监督管理条例已经执行多年,对经销商实行许可管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我们与《办法》进行了对接,实行了酒类随附单制度,并对经销商经营的酒类品种进行了登记,去年对经销商批发零售许可证进行了年检更新。
2006年《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出台后,确实促进了酒类管理,规范了酒行业发展,但是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首先,地方执法时缺乏上位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其效力,远远未达到对酒行业制假造假的打击力度。由于多部门执法,存在脱钩环节,最终都管不好。
其次,处罚力度不够。酒类产品作为高利行业,如果处罚力度不够,很难遏制造假者的造假行为。
没有国家的管理法规,地方执法人员身份不明确,执法人员的活动经费没有保障,经常出现执法困难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