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解百纳长城干红葡萄酒不让卖了?”日前,在北京大望路沃尔玛超市购物的李小姐一脸惊诧。超市服务人员告诉李小姐,沃尔玛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从即日起,除张裕生产的解百纳系列葡萄酒之外,其他品牌的解百纳葡萄酒一律下架,停止销售。
张裕带头挑起的“解百纳纷争”将再度使整个行业的品牌之争陷入混乱之中。业内人士分析说,如果张裕一家拥有“解百纳”商标,以长城、王朝等企业为代表的其余葡萄酒企业都要面临承担侵权责任、销毁包装、更改名称的系列后果,这样肯定会影响到中国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发展。
过程
长达6年的争议
近日,张裕把“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一事,引发了葡萄酒同行们的一致“围剿”。记者获悉,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正式立案。同时,以长城、王朝、威龙为代表的“同盟军”发表联合声明称:坚决反对将“解百纳”这一行业公有资产作为商标为张裕一家企业独占,坚决抵制“恶意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带来的行业危害。
据记者了解,2001年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为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2002年4月商标局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但是,张裕把“解百纳”注册为商标一事,引发了长城、王朝、威龙等同行的不满。为此,2002年6月,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从而引发这场长达6年,被称为“中国葡萄酒业知识产权第一案”的商标权纠纷。
裁定“解百纳”是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于2002年7月立即撤销了“解百纳”商标,并责令张裕公司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对此,张裕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8年5月26日,商评委推翻了商标局前述裁定,并对“解百纳”商标争议做出截然相反的裁定,维持张裕对“解百纳”商标权。裁定书同时指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自收到该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中策律师事务所梁强律师告诉记者,在法律程序上,商评委做出的裁定相当于法院的“二审”程序,也就是说,商评委的裁定效力要优先于商标局的裁定,是终局裁定。因此,长城、王朝、威龙等企业只能选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
是否为通用名称
据一位全程参与“解百纳”商标争议过程的葡萄酒企业负责人介绍,不管是商标局的初次裁定还是商评委的最终裁定,争议双方的焦点都在于:“解百纳”是否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2)项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为此,在梁强律师看来,如果“解百纳”是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且直接表示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等,便不能被注册为商标。
对此,张裕方面曾多次声称:“解百纳”是张裕使用近70年的商标,早于1936年便经当时的“中华民国实业部商标局”批准,正式注册;1959年,张裕又向当时的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解百纳”商标,并准予备案;新《商标法》颁布后的1985年和1991年,张裕公司又分别将“解百纳”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事实上,“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net”翻译而来,为“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的中文名称。上海译文出版社1979年出版的《法汉词典》对于“Cabernet”的翻译是:“法国西南部栽培的一种葡萄品种。”而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6年出版的《英汉发酵工业词汇》则将“Cabernet”解释为“解百纳红葡萄、品丽珠葡萄、赤霞珠”。另据记者调查,有意思的是,在张裕出产的1997年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的产品说明书中有这样的文字:“解百纳是优良葡萄品种三珠(蛇龙珠、赤霞珠、品丽珠)的总称。”
葡萄酒行业资深策划人赵伟良同样认为,“解百纳”是一种产品通用名称,包括赤霞珠、品丽珠及蛇龙珠,是国际上酿造红葡萄酒的主要原料,同时“解百纳”也代表了该品种葡萄酒的风格、香型等特点,如果一家企业将它注册成为商标,显然不太合适。
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认为:“解百纳之争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解百纳作为一个葡萄品系,在国内外被各葡萄酒企业已经使用很多年了,这是一个基本常识。”
原因
抢注背后的“苦衷”
一位接近张裕的业内人士透露,张裕之所以坚持维护对“解百纳”的商标权,有着很多不为人知的“苦衷”。“就在商标注册争议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张裕曾连续3年在央视投放广告,斥巨资主推解百纳。”在今年与法国卡斯特分手之后,在张裕看来,作为自己一手带大的孩子,张裕绝对不会把这一品牌“充公”。
据记者了解,2002年张裕投资2800万元参与央视年度标王的竞争,获得2003年度央视新闻联播前后两个黄金时段的投放权,并全部用于解百纳干红的宣传;而在央视2004年黄金段位广告招标会上,张裕以1950万元的价格,拿下央视黄金档15秒广告。事实上,这些投入仅仅是冰山一角,据CTR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02年至2007年9月短短的6年间,张裕投入解百纳的广告费达2.43亿元。
借助央视广告的密集投放,张裕“解百纳”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了高端葡萄酒的形象,同时也给竞争对手带来很大压力。一项针对张裕央视广告效果的调查显示:37%被访问者选择“感觉张裕产品品质值得信赖”;20.8%和20.2%的被访问者选择“产生购买欲望”和“未来购买时首选张裕”;另有17%的被访问者选择“消费张裕令人感觉高贵”。
事实上,早在张裕和其他葡萄酒业同行争吵不休,并投入巨资宣传“解百纳”之前,市面上便有很多企业的“解百纳”葡萄酒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据调查,目前有将近20多个国内企业在使用“解百纳干红”的概念,市面上有30多种“解百纳”葡萄酒在销售。
据一位葡萄酒企业的负责人介绍,张裕全面包装“解百纳”商标的行为遭到了同行的反对,并通过价格战不断抢占“解百纳干红”市场。“在市面上,一瓶张裕解百纳干红大概在100-200元左右,但其他品牌的解百纳干红只需要几十元,双方的口水仗随着商标注册争议和市场竞争的激烈在不断升温。”该负责人表示。
结果
开启危险的先例?
针对张裕坚持将“解百纳”注册为商标的事实,葡萄酒行业资深策划人赵伟良表示:“可以理解,但并不能成立。”他解释说,“因为这样等于是对行业资源的垄断,别的企业不能销售解百纳产品,会给整个行业带来混乱。”知名葡萄酒专家郭松泉甚至认为:“张裕注册解百纳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今后任何一个企业都可以注册某一种葡萄酒的种类名称作为自己的商标,让其他同行陷入违法经营的境地,这必然会造成行业的混乱。”
中粮酒业总经理吴飞告诉记者,商评委关于张裕“解百纳”商标注册有效的裁定已经给行业内的其他企业造成了影响。“目前在沃尔玛超市销售的长城解百纳干红已经全部被迫下架,同时受到下架影响的还包括北京的几家超市、浙江温州、四川市场的销售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吴飞如是抱怨,作为行业老大,虽然解百纳干红下架不会使自己受到明显影响,但是只靠“解百纳活着的中小葡萄酒企业怎么办?
如果说解百纳可以随意注册商标,要是张裕哪天把所有的葡萄酒品种都注册了,我们还活不活,按照这个推理,我们是否也可以把大米、大豆等通用名称也注册成商标?”一位来自山东的小葡萄酒企业愤然向记者表示。
事实上,“解百纳”并不是张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唯一品牌。记者通过商标局网站获知,张裕曾先后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过“赤霞”、“解百纳”、“赤霞珠”、“司令”、“品丽”等商标,众所周知,除“解百纳”存在争议外,上述名称都是葡萄酒商品的通用名称,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1)(2)项的规定。同样,商标局网站显示的信息也是除“解百纳”悬而未决之外,其余申请注册的商标均为“无效”。
“在国内外葡萄酒行业将‘Cabernet/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然将‘解百纳’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其行为是危害全行业良性发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王朝方面的负责人表示,他们将与中粮长城、威龙等企业联手抵制到底,与张裕再度展开争夺之战。
“解百纳是一个品种、品类名,张裕注册并进行炒作很无聊。”有业内人士分析说,“解百纳”商标之争背后所隐藏的是利益之争。解百纳干红实际上已成为中国中高端葡萄酒的代名词,成为了国产葡萄酒与洋品牌对抗的重要产品。
据有关数据显示,世界葡萄酒业每年增长速度不到1%,而中国葡萄酒业每年增长速度超过了10%,中国乃至亚洲已经成为葡萄酒业最具潜力的市场,而解百纳的销量占整个产业销量的近1/3左右。正因为此,长城、王朝等企业认为,解百纳目前已成为一个品种的通称,如果张裕一家拥有“解百纳”商标,其他企业都要面临承担侵权责任、销毁包装、更改名称的系列后果,这样将使国内大多数的厂家利益大受影响,甚至影响到整个葡萄酒行业的发展。
背 景
“解百纳”商标争议时间表
●2001年 张裕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解百纳”商标注册;
●2002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
●2002年6月 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
●2002年7月 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裁定撤销“解百纳”商标。同期,张裕不服,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08年6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推翻了此前商标局做出的裁定,维持张裕对“解百纳”商标权;
●2008年6月 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已正式立案。
法 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四十一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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