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奔富品牌持有人南社布兰兹公司在某博览会上发现名为“奔富家族葡萄酒俱乐部”的展位展示,该展位由上海两家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筹划参展。
南社布兰兹公司认为,上海两家公司于线上、线下产品宣传中擅自突出使用与公司的“PENFOLDS”“奔富”商标高度近似的“PENFOLD MARY”“奔富·玛丽”“PENFOLD FAMILY”“Penfolds-Family”“奔富家族葡萄酒俱乐部”标识,擅自注册并运营完整包含“PENFOLDS”商标的域名网站,侵害了其相关权利,遂诉至南京鼓楼法院。
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同为葡萄酒行业经营者,应知“奔富”商品及商标的知名度,但仍在葡萄酒商业宣传中使用上述与其高度相似的商品名称及标识,主观上具有攀附“奔富”商品声誉及标识的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属于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鼓楼法院作出前文所述判决。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