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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新国标应该再规范

     焦点: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的,不符合年份标准的葡萄酒还能不能销售,市场如何规范?省消委会将向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交查询函,并将就回复采取相应措施。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037—2006》(以下简称GB15037标准)前言:本标准适用于实施日期之后生产葡萄酒。(实施日期为2008年1月1日)
  葡萄酒所标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体积分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实施日期为1989年4月1日)

  消费者:年份不符的葡萄酒应撤柜

  2008年3月31日,省消委会接到消费者邢连超的投诉,他在超市购买的葡萄酒不符合年份标准。经省消委会调节,5月8日,超市对邢购买的酒进行全额退回,并给予道歉。

  邢连超介绍,当他怀疑所购葡萄酒的年份后,咨询了技术监督部门和消协,经上网查询发现,目前国内没有办法对葡萄酒的年份进行鉴定。“作为消费者来说,我们希望对一些不能证明生产年份,不能证明葡萄采摘年份的酒进行撤柜,这样才能够保证我们消费者的权益,不能够因为我们国家葡萄酒标准没有办法进行检验,就给厂家乱标年份的权利。”

  省消委会:相关法规有相冲突

  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介绍,市场上一段时间以来,年份标注比较混乱,有的企业是按照采摘和生产日期标注的,有的企业则是把年份作为一种品牌予以标注,“企业觉得94年的好卖,于是就标注1994,实际上标注为1994的可能并不是1994年采摘生产的酒。”

  刘亚兵同时提出一个疑问,GB15037标准指出这个规定适用于2008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葡萄酒,“《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我们认为这在法律上存在相互抵触和不确定性,按照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标准适用范围是生产、销售和进口,但是GB15037标准又特别强调这个标准只适用于08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葡萄酒,那么,08年1月1日后不能生产年份标注不符的酒,但之前生产的还能不能销售,这是一个冲突。”

  据了解,葡萄酒的保质期通常在8到10年,如果这个标准只适用于2008年1月1号以后生产的葡萄酒,那么就意味着在2008年1月1号以后的8到10年内,市场上葡萄酒的年份问题无法规范,GB15037标准无法实施,“工商部门作为市场流通的执法部门的主体对这一行为就无法监督,消费者也无所适从。”刘亚兵说。

  省质监局:按惯例应按标准化法为准

  据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宋毅介绍,针对这个问题他们正在向国家质监总局法规处进行请示,在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和国家大法有冲突的情况下,要怎么来理解。

  宋毅说:“按照通常惯例来讲,应该是按照大法的规定。标准化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大法,而且是专业法,所以我们认为应该以标准化法来执行,也就是说从2008年1月1号起,所有生产的葡萄酒都应该符合这个规定,而所有销售的葡萄酒也应该适用这个规定。”

  省消委会将咨询国家标准化委员会

  张裕葡萄酒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的相关人员就此事表示,从2007年8月开始,该公司就已经停止生产年份酒,把酒的品质用等级来进行区分,到今年上半年,消费者将不会在市场上看到该公司的年份酒。“我们也已经与经销商达成了共识,将接受对以前库存酒的退货。”

  刘亚兵透露,省消委会将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递交一封查询函,将就GB15037—2006标准适用问题、标准中年份酒的检测建议及其市场监管如何操作和实施,以及标准实施后,企业是否有责任对于年份酒进行留样等题进行查询。并将就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的答复,采取下一步措施。“如果回复这个标准也适用于销售的话,我们将建议召回市场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酒。”刘亚兵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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