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涉及“中华”国宴酒的注册商标案。
原告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称,其享有“中华”商标的注册专用权,独家许可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使用“中华”商标。“中华”牌葡萄酒是1959年为庆祝建国十周年而专门配制的庆典用酒,是新中国首支国宴用红酒,也是天安门活动指定用酒。“中华”品牌自1959年北京诞生起,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国内享有较高荣誉并获得多项大奖,公众认知度较高。日前,原告发现青岛酒厂有限公司、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带有“中华”字样的白酒,假冒其注册商标,故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1.55万元。
二被告认可原告拥有“中华”牌商标所有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白酒是由青岛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由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提供瓶子、包装、瓶盖。该酒全部卖到青岛,没有在别的地方销售。青岛海之子酒业有限公司曾参加四川展览会,看见四川省泸州东方酒厂生产的“中华”白酒,没有看见“中华”二字旁边有注册标识,所以认为中华和中国一样是可以通用的商标,使用中华只是为了描述产品的国别。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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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年,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曾诉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其“中华”商标。
原告龙徽酿酒诉称:自己对“中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2006年6月发现第二被告北京杏花村汾酒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公开销售第一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华老白汾酒”。该产品在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中华”文字。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故提起诉讼。
被告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辩称:“中华”一词是通用名称,涉案产品上使用“中华”一词只是为了描述商品的民族特性和悠久的历史,属于正当使用行为。同时被告在涉案产品上均标注了自己的“杏花村”驰名商标,并使用了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汾酒”或“老白汾”的称谓,因此,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