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法国葡萄酒酒标上标注有“AOC”字样,尽管不一定每个人都了解其内涵,但,总会知道“这不是普通的葡萄酒”、“这是高质量的葡萄酒”。确是如此吗?
“AOC”体系产生背景
“AOC”亦即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Ôllée的简称,中文可以直译作“限制/控制原产地命名”,是法国对出产于本土农产品标注其产地名称的一个法律保障体系,在对于某个确定产地的产品进行标注时,“Origine”将被这一具体产地名称代替,如对于可以标注波尔多产区名号的葡萄酒,其酒标标识为“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
“AOC”法律体系的创建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初期,法国政府曾经尝试对于“农产品标注原产地真实性”进行规范管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一好的创意并未获得好的效果,一段时间内也就濒临“自生自灭”的边缘。后来由于葡萄酒行业连年欠收,受消费者追捧的知名产区葡萄酒奇货可居,利益驱使下,其他产区的葡萄酒也被冠以“某某(知名产区)产区出品”销售,给葡萄酒行业管理带来很大麻烦,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一时间造成了信誉危机。为了解决这一危机,1935年法国政府成立了“葡萄酒和烈酒国家管理委员会”,为“原产地名称使用”立法,并确定了行政、司法和专业手段加以支持,使“AOC”法律体系首先在酒行业得以实施,世界知名的法国葡萄酒产区大都是在这一时期推出的当地“AOC”法律条款。在此基础上,法国政府又成立了“国家原产地命名研究院”(INAO 即Institute Nationale des Appelations d’Origines)以加强协调和管理。今天,葡萄酒行业形成了超过450个“AOC”,如仅有12万公顷的波尔多葡萄酒产区,被划分为57个“AOC”,面积更小的勃艮帝产区被划分为超过90个“AOC”。“AOC”体系被推广到其他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如:奶酪、奶制品、水果、蔬菜等等。现在复杂到让法国本土消费者都费解的程度。
“AOC”体系的内容
葡萄酒的“AOC”法律体系通常在地域范围、土质条件、气候条件等基础条件,以及种植葡萄品种、栽培方式、产量控制、果实糖分含量、酿造酒的种类、酿造技术等等方面加以规范。达不到上述条款的产品,即使出产于该地区,亦不能使用当地“AOC”名号,比如波尔多的玛歌(Margaux)葡萄酒产区,是法定出产“干型红葡萄酒”的产区,当地一等酒庄——玛歌酒庄出产的干白葡萄酒,尽管质量优异,但是不能标注“Appellation Margaux ContrÔllé”,只能使用“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的名号。这一个例也表明了,在法国原产地命名控制体系中,所使用名称越是具体(地区范围越小),其地位就越高。当然,即使在符合上述条件下生产的产品,仍然不能够100%保证可以获得许可使用当地名号,产品需要经过专家委员会进行品鉴确认,具有当地同类产品的风格,方能获准使用这一名号。
“AOC”法律体系,在二十世纪中后期,缔造法国葡萄酒美誉度方面,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之后,其邻国如: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以及德国等等先后出台了类似的葡萄酒原产地命名控制的法律体系。这一法国首创的“原产地命名管理体系”获得了欧盟的认可,并且于1992年在欧盟范围内颁布了相应的“原产地命名保护”法律体系,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地理标识多边协议使得法国和欧盟原产地命名制度以及产品的知识产权得到了更为广泛的保护。
中国的“AOC”体系
这种“标有特定产地名号”的农产品(暂且称之为“AOC”农产品),对于中国人其实并不陌生,我们出差或者旅游的时候,每到一地,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寻找当地的“特产”,比如美誉全国的“龙井茶”、“金华火腿”、“哈密瓜”、“莱阳犁”等等,到了那里,谁也不愿错过品尝,更要携带回府,给亲朋好友推介。这些特产假如是农产品,我们又称之为“土特产”。通常这些土特产具有“在当地具有悠久的生产历史,形成了稳定的风格风味特点,该特点来源于地理”共性,如此说来,“AOC”葡萄酒意译为“某地土特产葡萄酒”更为恰切,“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Ôllé”葡萄酒译为“波尔多土特产葡萄酒”,对于广大的中国消费者不就是不费解了吗?第一次看到这种译法,是出自于我的法语老师马四近先生,当时自以为聪明的我嫌这种译法“土气”而未加以理睬,几年之后,却又恍然大悟。
二十世纪末期开始,受到来自意大利等旧世界葡萄酒以及澳大利亚等新世界葡萄酒的夹击,法国葡萄酒在国际市场份额呈现萎缩的势态,尤其是曾经成就法国葡萄酒美誉的“AOC”体系受到空前的挑战,在法国国内葡萄酒行业关于“AOC”改革的争论,也波及到我们中国的葡萄酒行业,仅仅拥有10年左右的产业化发展历史的中国葡萄酒行业,也“形成了”中国的几个“葡萄酒原产地”。冠有“特定原产地”名号的产品,通常可以获得相对更高的价格,所以原产地认证如火如荼地在中国展开,对于中国传统地方特色产品,可以说起到很好地保护与宣传,比如“绍兴黄酒”。但是,在一些新兴产业领域,如葡萄酒行业,产地风格特色没有形成,建立“原产地保护”,保护的目标是什么?似乎有些画地为牢之嫌。当然我们更愿意将这种现象看作是发展过程中地阶段现象。
“AOC”的困惑
纵观法国“葡萄酒原产地命名管理”(“AOC”)法律体系,仅仅有70余年的历史,而法国葡萄酒产业却拥有上千年的历史,可以说,“AOC”法律源于法国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悠久历史,是在充分总结法国千年葡萄酒酿造历史传统基础上而成的。作为一个历史短浅(尽管我们在标榜“中国葡萄酒生产的历史具有2000历史”,不可否认,我们的产业化发展历史仅有10年而已)中国葡萄酒产业,制定原产地命名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在哪呢?似乎当前正是由于推广法国葡萄酒时,自觉不自觉地把“AOC”产品简单地等同于“高质量”产品,所以要求市场给予较高地价格(在中国市场确是如此啊!),因而,我们也在摹仿打造中国葡萄酒地“AOC”,其前途好像不是很乐观。
假如用几个词精确地表述“AOC”的真正内涵,那应当是:“传统、特色”,“AOC”农产品传递给消费者的信息首先是“产品的生产传统,风味特色”,而不是“高质量”。“传统、特色”是不可以复制的,但是“质量”是可以复制的。假如“AOC”表达的首要信息是“质量”,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够将原产于波尔多与原产于勃根底的葡萄酒进行质量比较呢?
不敢武断地说是因为把“AOC”当着一个质量体系而推广其产品,法国葡萄酒才出现在世界葡萄酒市场的萎缩势态,但是不能说二者没有关联。挑战“AOC”的“车库酒”在市场中一路高歌不就是很好的佐证吗?
一瓶标注有“AOC”字样的葡萄酒可以称其“不是普通的葡萄酒”,但是不能简单地说“是高质量的葡萄酒”,消费者可以从中感受到的更多是“历史、传统与文化”,这岂止是“质量”一词所能涵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