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正值改革开放30周年。30年间,中国酒业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消费结构日趋优化,国际化水平不断提高。”10月20日,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处长曲英在“2008世界酒业大会”上表示,“我国酒类流通企业在取得跨越式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针对我国酒类流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我国酒类流通监管模式也在不断完善。”
酒类流通日趋完善
曲英谈道,流通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酒业规模的扩大、竞争的加剧、消费者偏好的转变,都促使我国酒类流通不断发展完善。
她表示,酒类流通的日益完善,首先表现为流通主体的多元化。目前,我国酒类流通的主流渠道是餐饮酒店,占到30%至35%,这也是竞争最激烈的销售场所;高档酒的主销渠道是专卖店或夜场,其中啤酒、葡萄酒的夜场消费量分别占总销量的30%、20%;较稳定的是超市渠道,占总销量的20%左右,是城市居民日常消费品的主要购物场所,经营风险相对较小;便利性、服务性相对较强的是社区零售店或便民店,主要销售低档酒。
其次是产销关系一体化。酒类生产、批发、零售、消费是一个完整的产业链。近几年,酒类生产企业与销售企业逐渐打破“工”与“商”的界限,由先前简单的“商品交易关系”转变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
再次是流通渠道扁平化。在产品同质化比较严重的市场背景下,渠道成为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筹码。目前,终端店面与生产厂商寻求直营、流通企业积极发展物流仓储成为一种趋势。
最后是酒类消费科学化。近几年,我国酒类消费呈现出“普通酒向优质酒转变、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蒸馏酒向发酵酒转变、粮食酒向水果酒转变”的趋势,消费结构日趋优化,理性消费观念逐步确立。酒类消费更多的追求健康、品质和品位,具有知名度、美誉度和品质度的名优酒,成为消费者的首选,酒类消费的文化内涵不断强化。
酒类流通仍有不足
曲英表示,改革开放30年,酒行业已取得跨越式的发展,但酒类流通还存在三大病症:
病症一:城乡流通模式呈现明显的“二元”性。
在长期的“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酒类流通在城乡之间也呈现明显的“二元”性。首先体现在流通主体不同。城市流通企业规模一般较大,尤其是大型国有流通企业基本都集中在城市;销售终端大多是大型卖场和连锁超市,市场集中度高。农村流通主体多是小规模的夫妻店、便利店、集贸市场等,市场集中度低、利润空间小,流通秩序不规范,存在大量无证无照的个体经营者。
其次是流通渠道不同。城市流通以二级流通为主,即厂家——一级批发商——终端;农村则以三级流通为主,即厂家——地区总代理——二级批发商——终端。农村流通环节较多,流通成本较大,流通效益较低,产销环节利益连接机制较松散。
再其次是消费偏好不同。城市居民经济实力较强,购买酒水侧重安全、品牌和口感,对价格不是很敏感;农村人均收入较低,对消费价格比较敏感。城乡不同的消费偏好直接导致散装酒、廉价酒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还有一定的市场。
病症二:酒类流通监管工作有待完善。
首先表现为监管能力不足。曲英表示,酒类商品监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先进的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目前,部分监管机构既缺少专业人员,又缺少专业设备,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
其次是监管难度加大。酒业规模的扩张、造假技术的提高,产品类型的多样化,流通主体的多元化,都使酒类市场流通的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酒类法规的缺乏也使造假者有机可乘。
再其次是监管手段单一。酒类流通市场的信息化水平不高,管理手段相对单一,整顿市场秩序主要侧重处罚、限制、专向整治和重点打击。此外,监管部门服务意识不强,部分区域存在执法不严、乱罚款、滥收费现象。
病症三:酒市流通秩序不够规范。
曲英谈道,酒类市场流通秩序直接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目前,我国酒类市场流通秩序还需进一步规范。
由于缺乏有效的准入制度和经营规范,中小型流通企业占绝大多数,发展后劲不足,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存在货源不清、渠道不明、手续不全的问题。同时,流通企业诚信意识不强,假酒问题依然存在。酒类市场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现象严重,部分酒类经营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薄弱,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散装酒,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不仅影响酒类企业的正常发展,而且严重侵害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此外,由于缺乏科学的流通规划,流通企业布局不合理,盲目投资、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流通企业之间恶性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从而滋生了商业贿赂、税收流失等问题。
三个转变,完善酒类流通监管模式
曲英谈道,针对我国酒类流通中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趋势,我国酒类流通监管模式正通过“三个转变”不断发展完善。 主渠道监管开始向全过程监管转变。在监管能力有限的约束下,为了尽可能发挥监管效力,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都选择了“主渠道监管”的模式,以超市、卖场、批发企业为酒类监管重点,便利店、夫妻店、餐饮店、农村集贸市场成为监管盲区。如今,备案登记制度和可追溯制度,为酒类流通全过程监管提供了便利,确保了酒类流通的安全。
行政监管逐步向依法监管转变。酒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监管的必要性,酒业的发展必然伴随政府监管手段的变迁。近几年,我国陆续颁布实施《行政许可法》、《国家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目前,《食品安全法》也在审议之中,许多地方也制定了酒类管理法规或加强酒类管理的规定。酒类市场流通监管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酒业立法工作也已提上日程,依法监管的理念逐步树立。
区域监管日益向统一监管转变。改革开放后,酒业监管进入不统一的区域监管阶段。各地区根据自身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政策,监管方式、监管水平的区域差异比较大。酒业的全国流通,使得区域监管模式已不能适应现状。随着《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全国性统一的酒类管理体制开始建立。
曲英表示,酒的特殊性在于涉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发展是硬道理,但绝不是以牺牲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为代价。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不仅是企业的职责,也对政府监管提出了严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