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食品干桃红葡萄酒的术语、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桃红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4789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GB/T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QB 921 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绿色食品
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食品。
3.2 绿色食品干桃红葡萄酒
获得绿色食品标志的干桃红葡萄酒。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产地环境要求应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的环境标准。
4.2 感官要求
5 试验方法
本标准中的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QB 921及GB/T 5009执行,微生物学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 4789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不合格分类
样品中的微生物学、感官、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A类不合格:微生物学要求、感官要求、山梨酸、铅、砷、游离二氧化硫、总二氧化硫、挥发酸、干浸出物。
b)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总酸、铁、铜、pH值、容量偏差。
6.2 交收检验
6.2.1 组批
6.2.1.1 同一生产期内生产的,且经包装出厂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6.2.1.2 每批出厂产品需进行常规检验,并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6.2.2 抽样
6.2.2.1 交收检验抽样:按表4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6.2.2.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做该批产品的样品试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
6.3.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更换关键的设备;
d)绿色食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6.3.3 型式检验、抽样同交收检验。
6.4 判定规则
6.4.1 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微生物各项指标及容量偏差。
6.4.2 受检样品中有一项A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受检样品中允许有一项B类不合格,当超过一项时,则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6.4.3 受检样品检验不合格时,应按表4规定重新抽取样本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6.5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指定(授权)检验绿色食品的仲裁监督机构,以复验结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
7.1 标志
7.1.1 绿色食品干桃红葡萄酒的标签标志及包装标志均应使用绿色食品标志。
7.1.2 绿色食品干桃红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度、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可不标保质期。具体标注方法按GB 10344执行。
7.1.3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净重、毛重、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规定执行。
7.2 包装
7.2.1 内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7.2.2 外包装应用合格的塑料箱、瓦楞纸板箱或木箱装运。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7.3 运输、储存
7.3.1 包装的绿色食品干桃红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7.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厂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毒物品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7.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超过18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不影响质量。
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