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地葡萄酒与品牌葡萄酒的不同在于,品牌是私人拥有的,特点是不顾一切压倒竞争对手而获得最大利润;产地葡萄酒则是突出各自的特点愉快地共存共荣。
品牌葡萄酒提供持续和可靠的质量,这是产地年份葡萄酒无法做到的。品牌葡萄酒的味道以取悦消费者为最大动力,而产地葡萄酒的味道是以最平静的方式表现地理位置和季节的事实。成功的品牌以经济衡量,而成功的产地则是在一个社区的层次上衡量。
写到这,才意识到法国葡萄酒原产地控制制度是法国民主文化在葡萄酒上的体现。
原产地控制制度将法国所有葡萄酒分为四等:日常葡萄酒(Vins de Table) 、地区葡萄酒(Vins de Pays) 、优良地区葡萄酒 (Vins Delimités de Qualite Superieure, VDQS或delimited wines of superior quality)和法定产地葡萄酒(Vins d’ Appellation d’Origine Contrólée) ,即AOC或产地葡萄酒。
这里,还有一个法文词的中译法需要探讨。Vin这个词在法文中是葡萄酒的意思。在法国的法律定义为用新鲜葡萄全部或部分发酵而成的饮料。实际上,法国原产地控制制度中分等的等级是Vin,即葡萄酒。因此,如上所译的四类分等应该是符合原意的。
到这里,葡萄酒分级制度于原产地控制制度的最根本区别便非常明显了。分级制度中的等级级别是Cru——葡萄园,而原产地控制制度中的等级级别是Vin——葡萄酒。
但在实际中,原产地控制制度有与分级制度融合之处,因为原产地控制制度的基础是Terroir;所以,原产地控制的基本点是地理界线。当然,坡度、特点和气候,也起重要作用,有时甚至政治地理界线也有影响。象勃艮地这样以葡萄园分级的产区,到最顶级的原产地控制往往是顶级葡萄园和一级葡萄园。这是造成令人将分级制度和原产地控制制度混淆,以为是同一制度的一个原因。
原产地控制制度还规定了葡萄品种的种植,当然是根据千年历史的选择结果;限制单位面积产量,当然每个产区限量不同;有些地区,如Beaujolais, Champagne, Nonbazillac, Bandol Coteaux du Layon禁止使用机器收获葡萄,但实际决定是由果农来做;在有些产地,对酿酒技术使用有所规定。总之,法国原产地控制制度的规定有些到细致之极的地步,是其它葡萄酒生产国无法比拟的。
此文到此还未结束,除法国外,世界上还有一个国家有葡萄酒分级和原产地控制,这就是美国。虽然美国的分级没有法国波尔多1855年分级那么名气大,甚至很多人不知道,但分级所起的建立世界品牌的作用却是一样的。
美国的分级是非正式的,由美国著名加州葡萄酒评家,现任美国《葡萄酒大观》杂志资深编辑詹姆斯·劳比(James Lube) 在1989年所著的《加州的顶级赤霞珠》(“California’s Great Cabernets”)和1990年所著的《加州的顶级霞多丽》(“California’s Great Chardonnays”) 书中做出的。詹姆斯根据加州葡萄酒的历史记录将酒园和葡萄园分级。之所以说是酒园和葡萄园,是因为他在分级时既用了酒园名称,也用了葡萄园,即单一葡萄园的酒。正是由于在这个分级中,全部顶级红葡萄酒园都在那帕,使那帕的声誉大升,从此在世界上确立能与法国波尔多相提并论的产区地位。这个分级也使消费者对加州葡萄酒的认知加深,形成产地形象。
总而言之,葡萄酒分级对产地形象建立和推动产地葡萄酒的发展所起的重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
美国的葡萄酒产地制度(American Viticulture Areas, AVA) 是与法国原产地控制制度相似的葡萄酒产地法规。这个制度主要根据地理和气候规定产区,而与原来政治定义的地理区域有所区别。这个制度对葡萄品种种植、产量和酿造方式没有限制,这是与法国原产地控制制度最根本的区别。